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渤新公(交二)行罚决字﹝2021﹞0137号
被处罚人杨建勇,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环路**三区**宿舍*排*号,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中捷****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盐场。
现查明:2021年05月19日21时09分,杨建勇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中捷**公路与**街交叉口西10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有杨建勇的陈述、现场查扣录像、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杨建勇第一次饮酒后驾车被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建勇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送黄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公安局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